:2026-03-23 19:09 点击:3
近年来,随着健康饮食潮流兴起,抹茶凭借独特的风味和营养价值,逐渐成为食品、饮品行业的“新宠”,围绕“抹茶在中国能否注册商标”的讨论却时有出现,甚至有人误以为“抹茶”属于禁止注册的范围,这一说法并不准确,根据我国《商标法》及相关规定,“抹茶”本身并非绝对禁止注册的词汇,其能否注册取决于具体使用场景、显著性及是否与已有商标冲突。
这一误解主要源于对《商标法》第十条“禁止性规定”的片面解读,该条款明确,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:
有人认为,“抹茶”是日本传统茶饮的代名词,若由中国企业注册,可能涉及“文化挪用”或“虚假宣传”,因此被禁止,但事实上,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的核心是“禁止误导”而非“禁止文化借鉴”,只要“抹茶”商标的使用不涉及虚假宣传(如将普通绿茶粉标注为“抹茶”),且不违反公序良俗,法律并未禁止其注册。
尽管“抹茶”不属禁止注册范畴,但在实际申请中,企业仍可能面临注册难题,主要原因在于商标的“显著性”和“近似性”问题。
“抹茶”一词源于汉语“末茶”(指将茶叶研磨成细粉的饮用方式),后在日本发扬光大,我国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 2760)及《抹茶》(GB/T 34778-2017)中,将“抹茶”定义为“以覆盖栽培的茶树鲜叶为原料,经蒸汽(或热风)杀青、干燥,采用研磨工艺加工而成的微粉状茶制品”,这意味着“抹茶”已成为一类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。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,“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”,若企业直接申请“抹茶”二字,指定使用在“茶叶”“茶饮料”等商品上,因缺乏显著性,容易被驳回,早年曾有企业试图在第30类“茶”类别注册“抹茶”商标,但因被认定为通用名称而未能成功。
为解决显著性问题,企业通常有两种路径:
即使“抹茶”本身具有显著性,若与已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(如读音、字形、含义相似,且指定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),仍可能被驳回,若已有“抹香茶”“茶抹”等商标在先注册,企业申请“抹茶”时需谨慎规避。
尽管存在挑战,但仍有企业通过合理策略成功注册“抹茶”相关商标,某食品公司在第30类“饼干、糕点”商品上,申请注册“抹茶の恋”商标(含日文元素和独特设计),因整体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,最终获准注册,一些企业通过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(如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”),将“抹茶”与特定产区的茶叶品质绑定,既解决了通用名称问题,又提升了品牌公信力。

“抹茶在中国禁止注册”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误解,我国《商标法》并未禁止“抹茶”一词的注册,但企业需正视其作为通用名称的显著性问题,通过合理设计和规范使用,让“抹茶”商标既符合法律要求,又承载品牌价值,随着国内抹茶产业的规范化发展,唯有尊重知识产权、严守品质底线,才能让“抹茶”这一传统茶饮在现代市场中焕发持久活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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